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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捷、准确地获取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官网(jyt.hlj.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省教育厅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省教育服务中心协助厅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目录

1.省教育厅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简介、工作规则、工作要点;

2.人事管理;

3.教育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

5.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6.全省教育统计信息;

7.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奖励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工作动态、讲话文摘、廉政建设、重要信息转载;

11.意见征集公告情况;

具体信息情况参见《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方式

黑龙江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我厅官网(jyt.hlj.gov.cn)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将通过省教育厅新闻发布会、官方微信“黑龙江省教育厅、官方微博“黑龙江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咨询电话:0451-53638697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进入直接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打开),或从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教育厅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省教育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0451-53641942

  传真号码:0451-53644473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

  邮政编码:1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省教育厅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

咨询电话:0451-53641942

传真号码:0451-53644473 

    编:150001

2.网上申请。申请人也可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hlj.gov.cn/)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451-53641942

  (三)申请处理 

省教育厅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教育系统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省教育厅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451-53623954。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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