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市(地)教育局,有关厅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坚决治理违规收费、变相强制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校要切实履行好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地)教育局要加大对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高等学校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禁止违反本清单规定的行为。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将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4年8月31日
黑龙江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一、基础教育阶段
1.幼儿园保教费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含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3.中小学征订教辅材料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4.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5.中小学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7.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由学校自行组织,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购买,不得委托家委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8.不得强制或诱导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9.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学生购买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10.中小学校不得向参加军训的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
11.中小学校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1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学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费、园服费等。
13.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早晚自习费、小班费、讲义资料费、印刷费、试卷费、电教费、计算机上机费、电子阅览费、国防教育费、勤工俭学费、书法培训费、答题卡费、取暖费、降温费、饮水费、清雪费、自行车看管费、校园安保费、校讯通(家校通)费、补考费、毕业证书费、各种证卡费等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等。
14.严禁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各种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15.严禁企业或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兜售、推销教育资源卡等物品。
16.其他形式乱收费。
二、高等教育阶段
1.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未到开学时间不得强制或诱导学生提前缴纳学费、住宿费。
2.不得对公寓备品、运动服、无线耳机等生活和学习用品作品牌、样式等方面的统一要求,由学生自备或到校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如学生选择到校采购,各类用品应拆分出售,不得强制学生整套采购。
3.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军训服、实验实习服并强制收取费用。应提前告知学生军训服、实验实习服所需的种类、样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由学生决定自行采购或到学校采购。
4.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定购课程教材,应提前公布学生每学年必修课程教材目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单位、出版版次等),由学生自行采购;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学校组织定购,不得营利。
5.不得强制或诱导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国际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6.不得强制学生办理指定银行卡、手机卡和校园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使用录取通知书附带的银行卡办理各项缴费业务,限制学生缴费方式。
7.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空调费、饮水费、洗衣费、交通费(班车费)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学校应免费为学生提供必需的学习、生活服务。
8.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9.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
10.严禁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毕业证工本费。严禁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等。严禁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或委培合作企业代收学费、搭车收费。开放大学补考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11.不得在学生办理入学报到过程中以未缴纳应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为由,拒绝为学生办理报到手续。
12.其他形式乱收费。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8月31日印发